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支路、街巷和临街建筑后退红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行为。临街建筑后退红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临街建筑后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