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