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资料、复印档案的,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提供协助。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确认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