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须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