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须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