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