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防动员、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