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表达意见渠道,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