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