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发挥既有建筑功能价值;
(二)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推动连片更新,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生产生活用地提质增效;
(三)加强对具有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巷、厂区、矿区等的保护、利用,延续城市记忆,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四)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拓展公共空间,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七)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城市建设智慧化水平;
(八)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等能力,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