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具体包括:(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三)完整社区建设;(四)老旧街区、厂区和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五)城市功能完善;(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