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具体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厂区和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