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更新中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相关指标,确有实施困难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审批。

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技术指标在城市更新片区内统筹,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跨城市更新片区统筹。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