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与存量土地再开发的政策协同,在存量用途转换、混合复合利用、建筑面积奖励、成片更新、弹性确定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等方面,统筹推进存量土地和建筑盘活利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