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鼓励所有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前提下,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