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报告,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报告,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