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一体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形成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