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品质量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