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产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产品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评价机制,全面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