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加强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