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

(一)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质量舆情研判,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二)加强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三)选择部分医院、学校、商场等重点场所设立缺陷产品伤害风险监测点,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