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推广质量文化,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加强质量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质量咨询、宣传、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