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