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