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