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