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