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中医药师承导师和学员遴选、培训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支持和发展师承教育。有丰富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从业活动中带徒授业。中医学徒出师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或者通过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