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三十三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考核、能力评价等制度,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医疗机构、行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学历教育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通过搭建技术技能服务平台和培训平台、提供技术技能岗位等方式,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