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