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时令、节气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