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创新发展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管理体系,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中医药发展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中医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