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一)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三)支持中医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中心;

(四)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技术创新以及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

(五)加强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六)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

(七)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良已上市中药品种,培育周口中药品牌;

(八)其他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