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的合作,推进中医药发展规划衔接、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中医药区域协同发展。

鼓励各类机构按照国家、省规定开展中医药区域协同、对外合作、文化传播、推广应用和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技术、药物、标准和服务等对外交流。

发挥港口优势,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将中医药特色服务、产品融入中原—长三角经济走廊,对接长三角和海上丝绸之路、陆上丝绸之路建设,提升中医药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