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纳入院校教育、继续教育体系,推动名中医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

医疗机构应当为高年资中医医师、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供条件。

支持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跟师学习。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