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地方中医学术流派传承脉络,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

支持医疗机构建设中医经典推广学习基地,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或者中医世家诊室。

鼓励中医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学术推广、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