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不得开展医疗活动、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