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采取中医药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开展中医疫病防治、紧急医学救援等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