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数智化建设,推动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建立智慧中药房。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