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期限一般为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延期决定并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