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