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与抵押登记;

(二)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以及实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抢建活动;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