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征地房屋补偿领域矛盾纠纷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