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因征地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费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非住宅用房的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依法评估认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