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非住宅用房内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重大设施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