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第四十一条有效对非住宅用房内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重大设施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处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