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第四十条有效非住宅用房内的生产设备确需搬迁、临时安置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前款所称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是指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临时过渡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