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的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或者迁建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非住宅用房补偿资金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

符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方式。迁建安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非住宅用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重新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