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四章 住宅用房补偿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征地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超过高限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场平均价格扣除基准地价和相同等级安置房重置价予以补偿。前款所称基准地价,是指被征地住宅用房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