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被补偿人选择提供安置房方式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征地住宅用房和安置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差价;
(二)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置房价格扣除重置价结合成新,与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场平均价格扣除相同等级安置房重置价计算差价;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场平均价格扣除相同等级安置房重置价计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价格扣除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安置房价格根据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结合安置房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