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属来源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计户安置依据。

在同一征收土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户:

(一)同一被补偿人有多处住宅用房;

(二)同一家庭人员中被补偿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分别有住宅用房;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补偿人家庭人员符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地管理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计户安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