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现状调查和认定结果以及被补偿人提交的材料,确定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人口、计户安置等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对确定的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人口、计户安置存在争议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